金融监管总局:商业银行禁止开展这些托管业务
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,《办法》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。
讯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,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,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,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,《办法》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。主要包括: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、市场风险等;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、显性或隐性担保;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;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、提供流动性支持(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不在此列)或融资承诺;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;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;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;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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